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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保安公司保安标准规范化服务

Edit: 广州沪杰保安公司      Date:2018-03-12 10:21

 

广东保安公司保安标准规范化服务
 
 1.广东保安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查,公司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2.广东保安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3.广东保安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业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保安服务,公司派出的保安员应当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客户单位应当为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4.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5.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保安从业单位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6.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在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保安服务标志式样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确定。
 
  7.广东保安公司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需要为保安员配备所需的装备,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8.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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